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10-26 15:16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0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维修,下同)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具有本市户籍、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三、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实用、安全、科学为原则。
四、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五、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按照每年的实际需要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活动拓展筹资渠道。配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六、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按规定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到指定配置机构配置。
八、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附件1)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并接受市民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九、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置条件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北京市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残疾军人持《通知单》到定点配置机构,由定点配置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协议提出配置、更换、维修具体方案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实施配置、更换、维修。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区民政部门要同时将《通知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配置工作完成后,配置机构持残疾军人签字确认的《通知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结算。
十、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十一、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本人及陪护1-2人的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审批、配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核分配资金、审批配置器具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专项资金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细则》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细则》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十五、同一人员同部位、同残情的同类康复辅助器具,在民政、残联等政策性保障待遇中,只能享受一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十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2.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
3.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通知单
4.北京市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备案表
附件2北京市 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
附件3北京市 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单
附件4北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