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4号
  3. [成文日期]:2023-12-26
  4. [发布日期]:2023-12-26
  5. [实施日期]:2023-12-26
  6. [废止日期]:
  7. [有效性]: 有效
  8.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9. [发文年份]:2023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体系 推进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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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工商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落地实施,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体系推进精准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就业工作重要意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退役军人的核心关切。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首都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兜底线,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于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生活困难、更好融入社会、实现个人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生连着民心。要深入理解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问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支撑;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确保首都退役军人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二)发挥人力资源作用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不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确保退役军人就业促进工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保障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筑牢困难帮扶底线

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失业。要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紧密结合属地工作基础和退役军人家庭就业实际,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就近就业、充分就业。

    二、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帮扶链条

本市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以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为导向,紧密围绕退役军人实际需求、新时代首都发展形势要求,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全周期、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退役军人就业帮扶链条,从技能储备、退役培训、信息建档、分类施策、择业引导、职业赋能、岗位推荐、定向专招、灵活就业、困难帮扶等关键节点和重点环节着手,强化政策保障、创新工作方式、优化服务模式、加大支持力度,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着力将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水平的提升转化为本市退役军人就业帮扶链条整体效能的跃升。

(一)送政策进军营,服务部队加强技能储备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为驻区部队开展军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提供支持和协助,发挥本市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依托优质院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帮助驻区部队士兵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驻区部队士兵提前做好从部队到地方身份转换准备提供服务。

(二)实施即退即训,强化退役后适应性教育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坚持全员组织、即退即训的原则,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适应性培训。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士兵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就业形势,加强职业规划辅导和心理调试。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财政预算安排,灵活采用“互联网+培训”、集中培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开展信息采集,建立健全就业信息档案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密切联系退役军人“最后一公里”触角作用,面向辖内退役军人组织开展就业信息采集。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信息档案,重点掌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的学历、技能、家庭、就业诉求、生活状况等情况;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全面加强辖内退役军人就业信息档案统筹管理,畅通与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工作联系和数据传递,做好退役军人就业信息档案分类汇总,指导和协同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实名制就业服务,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的就业信息档案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推进帮扶措施落实落地。

(四)加强分析研判,针对不同群体分类施策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加强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动态开展数据比对,准确掌握本区登记失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信息。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动态跟踪辖内登记失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工作生活变化,及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摸清退役军人就业需求,分析研判就业形势,针对性拓宽就业帮扶渠道。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退出就业帮扶范围。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 要充分利用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台账和帮扶工作数据库,及时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五)引导合理预期,指导树立正确择业导向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有就业需求、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要分类划定不同就业诉求,分类汇总、分类研究、分类处理。要通过定期走访、电话连线、座谈交流等形式,宣传就业政策、解读就业形势、分享成功经验,帮助退役军人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要帮助退役军人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引导其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的岗位及时就业,加强法治宣传,避免其成为经济犯罪的受害者和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要引导其树立“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思想观念,通过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现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价值。

(六)组织技能培训,提升综合能力职业素养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坚持以实现就业为导向,靶向聚焦岗位要求,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支持退役军人根据自身需求个性化选择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统筹用好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扶持资金,在更大范围推广定向式、定岗式、订单式培训,争取结业即就业、毕业即就业。各区退役军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规定落实并用足用好各项培训政策、补贴政策、支持政策,专项组织或将退役军人纳入实用性强、利于就业的各类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在相关领域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和岗位竞争力。

(七)搭建就业平台,集聚资源加强岗位推荐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通过自行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的形式,每年至少组织2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创新岗位推介模式,提高达成就业效率。要加大市场化、社会化岗位开发力度,持续推进与各类用人主体“契约制”就业合作,针对退役军人基础和特点定向开发专岗;鼓励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作用,形成传帮带的良好局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加强联动合作,利用“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面向退役军人加大岗位推介力度。支持各区退役军人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多样的退役军人就业促进活动,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各类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要积极通过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渠道,扩大岗位资源供给,促进供需双方高效对接。

(八)定向开发专岗,拓宽退役军人专招通道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各类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联系对接,为退役军人开发专属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专招。利用好公安、法院、应急等退役士兵定向招聘通道,积极在基层治理、党建工作、企业管理等领域,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岗位、社会管理性岗位、公共服务性岗位、市场化企业岗位等方面拓宽渠道范围,就近就地、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退役军人,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九)落实优待政策,支持创业创新灵活就业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支持有意愿且有能力的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对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并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聚焦重点人员,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工作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在全面掌握辖内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对登记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分类建账管理的基础上,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精准度高、切实有效的帮扶工作。对有就业需求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引导其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帮助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提供“一对一”精准就业帮扶。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各区退役军人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挂账管理,确保与退役军人每月有联系,与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每季有会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调试和职业规划指导,及时宣传就业帮扶政策,推荐参加各类招聘活动,通过公益性岗位、保障类岗位率先给予就业机会。

三、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要充分借助本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和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体系推进精准帮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为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就业服务和困难帮扶。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退役军人就业促进和就业困难帮扶服务职能,稳步推进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将就业工作成效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区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和困难帮扶工作。

(二)强化资源统筹

各区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就业群体纳入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积极研究符合退役军人基础、特点和需求的帮扶举措,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退役军人倾斜。要按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资金和政策、岗位等资源,支持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引导公益基金和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渠道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帮扶服务。

(三)强化制度保障

各区退役军人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体系推进精准帮扶工作,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帮扶链条,结合区情实际,持续优化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帮扶链条的各个关键节点和重点环节,做到有政策可依、有人员服务、有档案信息、有数据支撑、有岗位供给、有渠道帮扶,确保退役军人都能享受链式服务,确保各部门政策措施实现链式串接,确保就业帮扶工作形成链式闭环。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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