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26〕7号
- [成文日期]:2026-05-11
- [发布日期]:2026-05-11
- [实施日期]:2026-05-1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年份]:2026
关于印发《北京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 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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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地方志办、区武装部:
现将《北京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
2026年5月11日
北京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地方志工作条例》《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役军人包括:
(一)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三)文职干部和依法退出现役的军队院校学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以下简称载入地方志),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与贡献匹配,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遵守地方志相关编纂规范要求。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负责牵头指导各区落实。
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北京卫戍区、各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工作。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载入地方志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服现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七条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第八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据志书的记述时限,结合实际,遵循编纂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书。
(一)市级志书应在人物志(卷、篇)采用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二)区级志书应在人物篇或者相应章节采用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三)具备编纂志书条件的街道、乡镇可配合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人物传的形式载入相应级别的地方志书。
第九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以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等形式分别载入相应级别综合年鉴中。
第十条 符合载入条件的退役军人数量较多、地方志书无法承担记录任务的区,应组织编纂退役军人志等分(专)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编写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事迹的书籍和资料等。
第十一条 载入地方志工作按照明确要求、材料收集、联合审核、分级载入的程序开展。
第十二条 军地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进行工作对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地方志书、地方年鉴的入志(鉴)方式、格式、要求等,提供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信息采集、建档立卡、优待证办理、送喜报、安置接收等日常性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相关材料。
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也可由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征求本人同意(已故的应征求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意见)。
第十四条 每年5月30日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本区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联合审核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集汇总的上一年度拟载入地方志材料和退役军人的个人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入志条件、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个人申请不符合条件未通过联合审核的,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6月30日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拟载入地方志材料,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同级公安部门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载入区级地方志条件的,由各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载入区地方志书或地方综合年鉴。有异议的不载入。
符合载入市级地方志条件的,相关入志材料经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梳理汇总,征求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相应级别的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联合审核,再提交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志鉴编纂相关要求载入市级地方志。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对服务范围内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建立台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对已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在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区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后,根据评估结果,会同区地方志工作机构,适时修订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相关修订情况及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非服现役期间的表现载入地方志,按照地方志编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