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25〕21号
- [成文日期]:2025-06-24
- [发布日期]:2025-06-24
- [实施日期]:2024-07-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年份]:2025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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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开区工委社会工作部、财政国资局:
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5942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754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565元;
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971元。
二、残疾军人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三、因户籍迁移而转移残疾关系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接转残疾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发放渠道不变。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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