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护理费调整时间、调整标准、资金渠道等。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5942元,比原标准(5763元)增加17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754元,比原标准(4610元)增加14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565元,比原标准(3458元)增加107元,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971元,比原标准(2882元)增加89元。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抚恤关系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接转伤残抚恤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给;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发放渠道不变。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