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19〕33号
- [成文日期]:2019-07-26
- [发布日期]:2019-07-26
- [实施日期]:2019-07-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年份]:2019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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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19﹞33号)
各区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教委、科委、经济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人民武装部:
新时代本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首善标准、创新突破,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现就促进本市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和本市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完善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互衔接、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互补充、线上学习与线下实训相互融合的教育培训体系。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在军人退役前期,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培训进军营活动,宣传介绍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移交安置、待遇保障、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相关政策。结合各驻京部队士兵专业特点及需求,组织高职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进军营集中办班或赴专业场地集中培训。开展职业能力测评,并做好“一对一”职业规划辅导。
(三)加强退役后技能提升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结合退役军人就业意愿及市场需求,落实“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要求,建立与培训效果相挂钩的就业率跟踪评估机制,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资助。完善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和网络培训模式。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推进加强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鼓励各相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探索建立退役军人跨省异地教育培训机制。
(六)加强教育培训考评管理。结合退役军人自身特长、就业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编制本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数据库,健全激励和淘汰机制,将参训退役军人考取相应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资质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
二、持续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引导鼓励本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从本市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一年以内的,以及从本市入伍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公务员考录或企事业单位招聘,可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北京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直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可优先录用低收入困难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九)拓展就业渠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市场需求,研究制定适合本市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及社会治理等岗位招录比例;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就业,到本市农村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融合产业,积极投身乡村振兴。
(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接收的退出现役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五年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本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本级就业创业服务保障积极作用,多渠道汇总梳理并发布适合本市退役军人的就业岗位信息;通过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介会等形式,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免费提供指导帮扶、项目推荐、职业规划指导和职场介绍等一站式服务。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本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建立本市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就业状况、就业意愿、服务需求等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服务扶持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相关部门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加强创业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依托本市专业培训机构、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和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及创业风险评估等培训。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探索建立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并为退役军人优先提供政策咨询、房租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宣传推广等服务。
(十五)加强创业金融扶持。符合条件的本市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或在京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十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严格落实本市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四、健全完善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本市退役军人综合信息数据库,搭建“互联网+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和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夯实数据基础,拓展应用手段,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创业需求、培训需求等精准服务;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人岗匹配有效对接。
(十八)建立导师团队。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建议。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论坛、交流研讨等活动,广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九)创建实训基地。依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特色和退役军人需求,加快建立市、区两级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实训基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质量和成功率。充分调动企业、高校和院所积极性,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各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区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形成整体合力,统筹协调组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共同推进各项政策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整体要求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保障信息对接通畅,做好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全力以赴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按照“有忠诚、有本领、有岗位、有保障、有褒扬”的目标要求,打造关心关爱、凝聚人心、增进认同、促进和谐、充分体现首都特色的“退役军人之家”,引导退役军人“一日为兵、一生做党的忠诚战士”。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