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7号
- [成文日期]:2022-05-24
- [发布日期]:2022-05-24
- [实施日期]:2022-05-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年份]:2022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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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强军、献身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通知如下:
一、奖励依据
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旅(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和奖励通令。
二、奖励标准
(一)授予“八一勋章”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
(三)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
(四)荣立二等功的,奖励6000元;
(五)荣立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
(六)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奖励1000元。
三、经费保障
授予“八一勋章”、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四、组织实施
各区结合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活动发放相应的奖励金。此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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