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强军、献身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奖励依据、奖励标准、经费保障、组织实施等。
奖励依据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旅(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和奖励通令。
授予“八一勋章”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6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奖励1000元。
授予“八一勋章”、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各区结合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活动发放相应的奖励金。此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