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首都双拥模范奖评选表彰工作,近日,新修订的《首都双拥模范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现就有关情况予以解读。
一、修订主要背景
2025年2月,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办及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保留我市“首都双拥模范奖”评比表彰项目。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要求,市双拥办(市退役军人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对2014年9月施行的《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评选表彰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原来七章十八条优化为十五条。《办法》主要内容和修订情况包含以下6个方面:
一是制定依据及目的。将评比表彰项目名称由“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更改为“首都双拥模范奖”。
二是评选周期、表彰名额及原则。将评选活动周期由4年调整为5年,同时规定了地方和军队的表彰名额比例分配,军队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名额占比为总名额30%。
三是评选条件和范围。评选坚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双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评选推荐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推荐基层人员和单位。
四是组织领导。承办单位由原来的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调整为市双拥办、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
五是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明确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包含部署、推荐、初审、公示考察报批、表彰五项环节。首都双拥模范奖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是工作要求。规定各区、市相关单位、驻京部队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参加评选活动,不再单独组织任何形式的同类评选表彰活动。新增“荣誉撤销”内容,明确表彰对象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等情况的,按程序撤销其表彰奖励项目,收回表彰证书、奖章。规定表彰所需工作经费和个人奖励经费由市双拥工作专项经费解决,按部门预算,纳入专项经费管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评选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4〕3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