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推荐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6-01-06 10:09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等文件要求,经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北京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遴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职业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二、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备案的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单位。

  3.设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有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信息系统;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4.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5.具有较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能够自觉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7.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价机构遴选:

  1.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2.行业协会等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的;

  3.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4.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报机构应严格依据附件所述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申请资料(含纸质版一式伍份和PDF电子版)寄送至指定地址。申请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

  (二)遴选。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推荐不超过3家评价机构。

  (三)公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拟推荐评价机构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推荐。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拟推荐单位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形成推荐意见。

  (五)备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推荐后,经市人社部门增项评估后正式成为评价机构。

  四、联系方式

  申请资料寄送地址及邮箱: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北京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oumiao@tyjrswj.beijing.gov.cn;收件人(咨询联系人):欧淼,刘素伊;咨询电话:59865266,59865271。

  附件:1.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申报材料目录

     2.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3.“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推荐工作指引

 

 

北京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6年1月5日

附件1、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2、 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3、“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附件4、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推荐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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