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文机构]:北京市民政局
  2. [发文字号]:京民优发〔2014〕352号
  3. [成文日期]:2014-09-11
  4. [发布日期]:2014-09-11
  5. [实施日期]:2014-09-11
  6. [废止日期]:
  7. [有效性]: 有效
  8. [主题分类]:部门规章
  9. [发文年份]:2014

北京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评选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京民优发〔2014〕352号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评选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1日

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评选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要求,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深入做好新形势下北京市双拥工作的意见》(京发〔2011〕30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办发〔2012〕3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评选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是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程序推荐评选的模范单位和个人,是各级党委、政府、驻京部队和广大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两新”社会组织;驻京部队团及团以下建制单位,独立执行任务的小、散、远执勤点(由隶属师以上政治机关确认)。

  (二)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兵)。地方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军队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按基层人员参加评选。

  (三)地方副局级(含)、军队副师级(含)以上单位和副局(副师)级以上领导不参加评选。地方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以上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名,择优表彰。军队人员由北京卫戍区牵头,与驻京部队各单位协商确定。

  (四)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军地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评选周期:原则上每四年评选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则根据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第六条 评选名额: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包括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其中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共200个,地方140个、军队60个;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个人共300名,地方210名、军队9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地方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健全的双拥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富有成效;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互办实事成效显著;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干部群众参与广泛;军政军民关系融洽,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民纠纷。

  (二)驻军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总体规划,有健全的双拥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认真落实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积极支持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捐资助学、敬老爱民、植树造林、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第八条 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地方人员: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信守社会公德、恪守家庭美德,在反对“四风”等问题上表率作用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业感、责任感强。

  2.尊重、理解和爱护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意识强。

  3.勇于奉献,不计得失,敢于担当,积极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成效显著。

  4.积极参加双拥活动,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5.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二)部队人员:

  1.政治思想强,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和社会公德。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3.爱民奉献,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见义勇为等方面作用突出。

  4.积极参加军民共建活动,成绩显著。

  5.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表彰主要围绕以下七个环节进行。

  (一)启动:按照《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双拥办、市民政局起草评选表彰方案,与市人力社保局会商,拟制评选表彰请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会签评选表彰通知,下发各相关单位,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二)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对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评选对象,由区(县)双拥办负责推荐。

  推荐对象为现役军人的,由北京卫戍区牵头协商所属单位,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推荐。

  (三)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对审定通过的名单,在首都双拥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报批:对公示无异议的表彰人选名单,由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会签评审结果的请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双拥办、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会签表彰决定,印发各相关单位。

  (七)奖励: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卫戍区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双拥办,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推荐、逐级把关。

  第十二条 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双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宁缺勿滥,确保评选表彰的模范单位和个人事迹过硬,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检验。

  第十三条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为双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重点推荐基层人员和单位。

  第十四条 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没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上报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推荐过程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坚持务实高效,不搞重复评选。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定期评选,各成员单位及区县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参加评选活动,不再单独组织任何形式的同类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评选表彰所需工作经费和个人奖励经费由市双拥工作专项经费解决,按部门预算,纳入专项经费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评选表彰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扫描二维码以在移动设备上查看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