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9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字号:

  

一、出台背景

2022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退役军人事务部、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就做好裁量权基准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目标任务

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贯彻落实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为进一步得到有效规范,确保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更好地保护退役军人、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包含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该部分共明确了8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行为的处罚、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行为的处罚、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对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行为的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行为的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在《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基础上,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原则精神一是对违法情节进行了重新界定,更加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新增了可以不予处罚的情节,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

(二)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

该部分属于新增内容,规定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确认事项2项: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烈士评定;行政给付事项8项: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发给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给残疾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抚恤优待对象的收治和集中供养、对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发给生活补助费、发给烈士褒扬金。裁量权基准对各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限8项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

下一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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