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日期:2021-11-12 11:30  来源:  字号:

  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可以将意见发送至:

  电子邮箱:zhangxufeng@tyjrswj.beijing.gov.cn

  寄送地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邮编:100029)。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121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1112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及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营造尊崇军人、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政府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坚持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分层次制定优待举措,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坚持分层分类精准服务管理,通过思想教育、正向激励、关爱帮扶、主动服务等方式,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树立良好形象,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内容

  (一)完善荣誉激励体系

  1.开展悬挂光荣牌工作。每年新兵入伍60天后,属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及时采集信息,上门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建立工作台账和联系机制。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

  2.开展走访慰问。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等活动,对退役军人家庭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3.举行迎老兵送新兵仪式。新兵入伍时,组织“欢送新兵光荣参军入伍”大会;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属地集中组织“载誉归来、光荣返乡”迎接仪式,并因地制宜召开座谈会、联欢会等活动,可邀请家属代表一同参加。

  4.邀请参加重大活动。市、区和街道(乡镇)举办重要庆典或纪念活动时,邀请优抚对象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可以按规定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全方位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尊崇军人、关爱军人的浓厚氛围。

  5.功臣名录入史入志。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及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6.开展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活动。按照区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收到部队寄来的喜报后,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到军人家中,并做好台账登记、关心慰问及宣传工作。

  7.做好荣誉宣传工作。鼓励市级媒体、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征兵宣传短视频。每年“八一”前夕,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对从本市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进行宣传,大力弘扬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机场、车站、影院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立功受奖军人和优秀军人家属代表先进事迹,扩大荣誉优待范围和影响。 

  8.组织优秀军人家属逛京城活动。从驻京部队立功受奖军人中遴选部分代表,邀请其家属来京探望,一道体验军人成长进步,感受首都北京发展变化,激发军人爱军习武、珍视荣誉的政治热情。

  (二)健全生活优待制度

  9.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及时建档立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属地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10.建立优秀退役军人疗养制度。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称号获得者、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及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开展疗养活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疗养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执行。)

  11.开展军地青年联谊活动。组织军地大龄青年联谊会,搭建军地青年沟通交流的平台。

  12.协调指导随军家属就业创业。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政策,拓展随军家属就业渠道,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三)推进养老服务优待

  13.提升集中供养水平。各区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1-4级残疾军人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集中供养;对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4.提供失能护理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优抚对象和老年退役军人,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15.扩大优待服务范围。发挥各级为老服务组织作用,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现役军人父母、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6.拓展机构养老渠道。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现役军人父母、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四)加强住房保障优待

  17.完善住房优待措施。适应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除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外,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通过申请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18.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优待政策。按照《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优先做好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完善教育优待机制

  19.健全教育优待机制。全面落实《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提升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水平。

  (六)提升文化体育优待水平

  20.开展文化艺术进军营活动。发挥本市文化艺术资源优势,采取文艺演出“小分队”“轻骑兵”等方式,在每年“八一”、春节、新兵入营、老兵退伍、部队外出驻训及其他重要纪念日等时机,开展优秀经典剧目、红色音乐党课、传统文化艺术大舞台等拥军慰问演出活动。

  21.为军人军属提供文娱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组织的游园会、博览会、开放日等群众性文化展演活动时,主办方应当预留出一定数量的票源,邀请驻京部队军人及其家属代表免费参加。

  22.建立军营流动图书馆。以部队驻地图书馆、新华书店、出版社等单位为骨干,鼓励倡导定期组织军营配书活动,或在营区设立无人值守借书亭,开展送图书进军营活动。

  23.提供政府管理的文化游乐设施参观优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4.开展“优惠观影观剧”活动。由各级工会等管理的院线文艺团体,常年设立“优惠观影观剧”优待项目,为优抚对象提供观影观剧优惠服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兴办的电影院线为上述人员提供观影观剧优惠服务。

  25.倡导公共体育场馆向现役军人优惠开放。把面向现役军人优惠作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一项内容,推动公共体育资源惠及现役军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运动经营单位为现役军人提供优惠优待服务。

  (七)强化医疗优待服务

  26.提供就医优待服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按规定减免相关医疗费用,对现役军人急诊、危重伤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后收费。

  27.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传染病防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8.鼓励开展优惠体检。鼓励光荣院或定点合作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29.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按照《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三属”、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等适用对象相应幅度的医疗费用减免。

  30.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优待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属和“三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八)创新交通优待举措

  31.落实交通依法优先。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场所设立军人依法优先购(退)票窗口、候车(机)专区、进站通道等设施,军人依法优先(军人优先)标牌标语张贴位置醒目,军人服务窗口、等候专区设置合理。

  32.推进公共交通优待。为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免费制发集身份识别、优先优待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北京市电子拥军卡,持卡可享受相关交通优待。

  (九)加大法律服务优待

  33.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为优抚对象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本区人民武装部设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在驻区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开展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工作;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北京法律服务网的作用,为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34.发挥公益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工作协会作用,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调动律师参与服务优抚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

  (十)推进科技优待服务

  35.设立科技优待项目。开展科技优待拥军活动,坚持定期组织科普读物进军营、科技政策宣讲进军营、赠送科技设备进军营活动。

  (十一)拓展金融优待范围

  36.夯实金融优待品牌。加强与相关银行的协调力度,推动落实北京市拥军优抚合作协议,完善金融服务优待项目清单,丰富具有首都特色的金融拥军优抚品牌。

  37.丰富金融优待内容。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十二)推进社会优待服务

  38.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优待服务。倡导社会各类组织开展拥军服务活动,建立覆盖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服务在内的优待项目清单,实行目录式、动态性、规范化管理,纳入首都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比范围。

  39.深入开展志愿帮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属地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志愿帮扶活动。

  40.做好其他社会优待。优抚对象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含褒扬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计入其家庭财(资)产。出台惠民政策时,除正常享受普通市民的优惠政策外,对优抚对象给予必要的优待倾斜。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充分认识新时代新形势下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压实工作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优待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开展相关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各级按照优待项目有关政策做好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抓好本系统相关任务落实。

  (三)营造尊崇氛围。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对优抚对象因违法、违规被惩处的,依法、依规对其优待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该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对消极推逶、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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