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11-17 09:39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1部门关于进一

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

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委统战部、教委、科委(科信局)、分园管理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工商联、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精神,落实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首善标准,提高政治站位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发挥退役军人重要作用,树立退役军人人才观,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统筹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


(一)教培先行,岗位跟进。退役军人、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培训模式,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丰富培训选择渠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对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基地)等教育资源,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


(二)统筹资源,加强扶持。党委统战部门、工商联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稳就业重要平台、促创业重要载体的积极作用,针对退役军人特点和优势,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要加强民营企业用工需求调查,聚焦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新业态发展,面向退役军人定向开发专招岗位。经济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的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入驻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发展。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军队供应商目录。


(三)做好保障,促进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统筹联动,形成政策合力,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发展,扩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空间。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帮助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降低要素成本,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四)铺路搭桥,供需对接。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退役军人、人力社保部门,工商联要共同探索建立多渠道就业服务平台,在就业招聘、项目推介、宣传路演、展览展示等活动中实现资源整合、工作融合,拓宽民营企业招录退役军人的有效路径。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通过“契约制”的方式,搭建政企就业合作平台,形成服务民营企业专招、直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长效机制,增强人岗匹配度。


(五)落实政策,强化支撑。人力社保、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各类创业创新发展基金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小微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相关小微企业。研究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支持。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退役军人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服务宣传


(六)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联系。各级退役军人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衔接,统筹政策资源,加强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与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扩展沟通渠道和平台;要指导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点”,定期开展调研走访交流活动,掌握退役军人就业需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招用退役军人情况,协助民营企业利用和发挥好退役军人积极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和持续发展。


(七)持续优化服务,强化指导帮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本市营商环境优势,更好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发展,探索优先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范围,通过“企业服务包”等方式,提供精准帮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挥行业带动作用,联合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充分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团队等社会力量,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荣誉激励。各级退役军人部门要深入挖掘在民营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先进人物、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等,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积极发挥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成果展示、返乡入乡典型评选等活动平台推广作用,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完善荣誉激励机制,择优遴选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合作企业纳入“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推荐纳入各级双拥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范围。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本实施意见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联动、上下配合,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推进落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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