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8-04 09:55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戍区  字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各

区、县人民武装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现就本市开展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利益、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是利国利军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确保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市、区(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本市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和职业资格。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对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实行优待,具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承训院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报考全日制和成人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退役后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4号)有关规定,在投档总分上适当加分。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市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的院校和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承训院校、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各承训院校、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要严肃教育处理。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承训院校、机构要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平台。要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制定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依据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实际人数、培训时限、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教育培训资金直接拨付到承训院校、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加强对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参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复退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北京卫戍区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工作。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实施办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北 京 卫 戍 区

 

2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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