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4-01-16 13:13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字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

中办发[201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建立纪念设施问题,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中发[1999]7号)等文件,强调要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加强规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中,存在相互攀比、盲目跟风等不良现象,甚至存在擅自修建、未批先建、边报边建、修建门槛过低等问题,致使一些纪念设施规模过大、主题淡化、违背史实,严重损害了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工作的严肃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纪念设施,主要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

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纪念馆和人物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陵园、陵墓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主要指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密切相关的历史事件。已故领导同志,主要指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同志,以及党的十二大以来已故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任上述职务的领导同志;原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已故著名党史人物,主要指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突出贡献的共产党员。已故著名党外人士,主要指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主要指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作出突出贡献的近代人物。

二、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运营方式、专家评估、群众意见等事项。任何领导个人不得打招呼、批条子上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等代替规定的报批手续,更不得将其作为筹集、摊派资金的依据或借此向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施加压力。已故领导同志亲属和生前身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已故领导同志形象。

三、党中央、国务院收到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请示后,交由中央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中央审批。中央宣传部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性质,酌情商中央统战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总政治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对一些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中央宣传部可根据审核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地调研。

四、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必须坚持谁申报谁负责、

从严从紧控制的原则。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一般只能有一处,各地不得重复申报。反映一些特殊人物、特殊事件,确需另外申报的,须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确需新建的纪念设施,要突出纪念意义和思想内涵,避免简单拆旧建新;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科学规划设计,注重节能环保,不得贪大求全求洋,不得突破投资概算。改扩建纪念设施要严格以旧址、史实为基础,在内容和时间上不得随意扩展和拉长。对已经不存在的故居、旧址,不得重新建设。

五、已故领导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过的场所,以及已故近代名人故居、旧址,除经中央批准的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为纪念设施。

六、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项目、革命文物、烈士陵园、博物馆等项目,如涉及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必须向中央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批准、变相建设为纪念设施或搭建纪念设施。

七、凡未经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规划。

八、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统筹指导工作,对未经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不得进行宣传。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逐一详细登记;对未经中央批准在建的纪念设施,必须立即停建,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专题报告,同时抄送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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