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 C7600100
【职权名称】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军人保障法
【违法情形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扫描二维码以在移动设备上查看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