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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C0806300

【职权名称】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违法情形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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