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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C0806600

【职权名称】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违法情形依据】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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