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C0806400
【职权名称】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违法情形依据】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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