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C0810800
【职权名称】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违法情形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行政处罚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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