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24〕12号
- [成文日期]:2024-04-02
- [发布日期]:2024-04-07
- [实施日期]:2023-07-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发文年份]:2024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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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5763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610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458元。
2.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882元,新移交安置的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的部分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接转伤残抚恤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三、护理费所需经费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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