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意见》,我们对《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对原《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2条,包括总则、服务对象、服务要求、院务管理、建设规范、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关于服务对象范围。除集中供养对象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明确了优惠、优待服务对象范围。
二是关于申请入住程序。优化了申请流程,明确各级审核职责和办理时限,服务对象不出村(社区)或不出户即可申请。
三是关于教育保障范围。明确“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以外学校就读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确保集中供养对象得到更好的教育。
四是关于优惠减免费用。取消“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的规定。明确“光荣院结合实际视情免除、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确保集中供养对象和优惠对象得到更多实惠。
五是关于安全监管措施。明确“光荣院应当提升应急保障能力,针对公共卫生、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
三、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界定
抚恤优待对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认定,可参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2〕366号)中相关条款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