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专家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5-04-17 16:4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北京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更好地推动烈士褒扬工作,成立北京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烈保中心”)的专业咨询机构,接受烈保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为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建设)的规划设计、管理维护、陈展布局等提供理论支撑、意见建议和技术指导;

(二)对烈士纪念设施、英雄烈士相关党史军史战史史料的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等提出咨询意见并提供研究支持;

(三)对烈士英名录和英烈事迹编撰、英烈文化研究与弘扬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烈士遗骸搜寻发掘及鉴定分析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专家建议;

(五)烈保中心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烈保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5名,由内设专家组组长兼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烈保中心综合科,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制定相关制度、组织推荐专家人选、办理聘请手续、委托有关任务、保持沟通联络以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内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军人公墓建设)、党史军史战史研究、烈士名录事迹编撰研究、烈士精神弘扬、烈士遗骸搜寻鉴定5个专家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单位推荐情况确定。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联络员1名,其中组长从聘任专家中产生,联络员由烈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兼专家组组长)协助主任委员完成相关工作,组织本组成员对有关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具体指导与培训;参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相关工作。

专家组联络员负责联系专家组成员,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反馈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如有必要,可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提请中心同意后,聘请名誉顾问或委员若干人。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二)在学术上有相当的造诣,精通本领域的政策理论和发展趋势,关心支持烈士褒扬事业;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咨询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采取换届集中推荐与届中个别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烈保中心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推荐人选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等,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征求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后,以烈保中心名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集中聘任时举行聘任仪式,个别聘任时,一般不举行聘任仪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聘期3年,可续聘续任。专家委员会可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聘期届满,烈保中心根据专家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考评意见,作为是否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委员换届时,原委员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应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并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烈保中心领导批准,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二)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其义务又不提出解聘申请的;

(三)聘期内,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认为该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由其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咨询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有关会议、调查研究和相关活动,获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参与决策咨询时,充分发表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咨询费;

(五)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维护专家委员会的作风形象,接受专家委员会的监督;

(二)咨询过程中,服从大局、坚持真理、尊重科学、克己奉公,积极热情参加各项活动并履行回避制度;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各种相关的前沿信息和技术应用建议,并根据安排参与有关专业解读和舆论引导;

(四)遵守保密规定,对所知悉的涉密事项和资料保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利用烈保中心的有关数据资料作为个人或其他单位的研究成果予以发布;

(五)未经允许,不得以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保中心及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公开发表言论或参加社会活动。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烈保中心筹办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有关情况,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并研究下年度工作任务,讨论相关工作领域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他专家列席。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和各专家组的会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现场查勘等形式,相关费用由烈保中心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家选聘以及经费支出等,接受纪检、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归档。归档资料应详细完整记录委员出席情况、表决情况、讨论情况等工作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烈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12日起执行。

 

 

 
扫描二维码以在移动设备上查看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