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2-03 15:26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0〕50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护理费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955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964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973元。
(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478元,新移交安置的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残疾关系的部分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接转残疾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三、护理费所需经费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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