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日期:2021-09-24 09:49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加大退役军人执法工作力度,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的计划性、主动性,履行好监管职责,较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依照法定职权事项,结合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特点,我局特制定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保障待遇,加强监督审查力度。
1.严格检查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落实优待情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征兵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优待义务。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征兵的单位和学校。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大学应征入伍人员。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要求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开展抽查。
检查方式: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实地检查。
2.严格审核领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申请领取相关材料。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申报领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及义务兵。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加查。
检查方式:审核优抚对象及义务兵递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者予以发放。
3.严格审核优抚对象医疗报销报销制度。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规定递交真实有效医疗药费单据。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符合规定的东城区优抚对象。
检查对象基础:东城区优抚对象。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优抚对象逐个审查。
检查方式:按照规定逐个检查。
4.加大力度对病故军人遗属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查。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规定递交真实有效的申领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及义务兵。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方式:按照优抚对象及义务兵递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5.保障烈士遗属待遇,严格落实各单位对烈士遗属履行优待义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优待义务。
法律依据: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烈士遗属。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要求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开展抽查。
检查方式: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实地检查。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
1.严格检查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落实情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接收东城区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接收东城区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抽查,每年6次。
检查方式:安置单位实地检查。
2.严格检查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因其残疾与其结束劳动(人事)关系的情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检查主体: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接收东城区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接收东城区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抽查,每年6次。
检查方式:安置单位实地检查。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1 | 征兵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优待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征兵的单位和学校。 | 按照相关要求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开展抽查。 |
2 | 是否按照规定申报领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及义务兵。 | 审核优抚对象及义务兵递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者予以发放。 |
3 | 是否按照规定递交真实有效医疗药费单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规定的东城区优抚对象。 | 按照规定逐个检查。 |
4 | 是否按照规定递交真实有效的申领证明材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及义务兵。 | 按照优抚对象及义务兵递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
5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优待义务。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实地检查。 |
6 | 是否按规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条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接收东城区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 实地检查 |
7 | 是否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条 | 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接收东城区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 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