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日期:2023-12-18 16:41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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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名称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法情节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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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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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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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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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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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