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2-06-30 11:19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 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 年11 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 元,调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 元。
  五、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10 万元,其中服现役不满6 个月的按6 个月计算,超过6 个月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军士、直招军士等补助标准,仍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要求执行。
  六、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发放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进一取整,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如遇特殊情况,维持上一年度发放标准。赴新疆地区服役的按1.5 倍标准发放,赴西藏地区服役的按2 倍标准发放。
  七、调整后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 年起执行(抚恤补助自2021 年8 月1 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八、2021 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定期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九、2021 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所需增量资金,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2 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每年按人均1 万元标准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望各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和优待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 年5 月11 日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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