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9-01 11:21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35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决定对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进行核查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认定对象及范围
核查认定对象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59周岁以上(含59周岁,59周岁和60周岁以上人员分别统计)、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核查认定方法步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区(县)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共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政策宣传
各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申报表》(附件1)。退伍证丢失且无档案记载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需在申请中写清个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工作简历、入伍及退役时间、服役地点、部队番号,并提供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战友的证明材料,有服役期间原始照片、立功证书、喜报、奖状、慰问信、战友合影等资料的,要提供给村(居)委会供查证参考。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身份,逐一审定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档统计
区(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其它表格,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2)和市民政局制发的《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审核表》(附件3)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核查认定工作准确无误。
(二)加强协同配合,争取广泛支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档案资料收集查证,涉及的部门多,分布的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各区(县)要充分协调、调动各方力量,争取人员、经费、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为核查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尤其要争取武装部、档案馆、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广泛支持。
(三)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县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1.《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申报表》
2.《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3.《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审核表》
4.《告知书》
二○一一年 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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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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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彩色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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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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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退役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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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别 |
□农村□城镇 |
户口簿上住址: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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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址: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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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退役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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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所服义务兵役折算年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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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部队名称(番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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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部队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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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在职 □不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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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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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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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定依据:□1个人档案 □2退伍证件 □3已认定人员书面证明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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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简历 (写明历年任务、具体住地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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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1 |
原部队名称 |
入伍时间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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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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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2 |
原部队名称 |
入伍时间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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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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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3 |
原部队名称 |
入伍时间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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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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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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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证明人栏目仅限无退役证件人员填写,证明人应为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战友,有退役证件或档案记载人员优先。申报人及证明人材料按区县要求另报。 |
本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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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
01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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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性别 |
□1男□2女 |
03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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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彩色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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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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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06退役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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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户口类别 |
□1农村□2城镇 |
08户口簿上住址: 省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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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实际居住地址: 省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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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11退役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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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13所服义务兵役折算年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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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服役部队名称(番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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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服役部队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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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健康状况: □1良好 □2一般 □3差 |
17生活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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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3离异□4丧偶 |
19就业情况:□1在职 □2不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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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①18岁(含)以下 人 ②60岁(含)以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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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医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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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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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住房情况:①房屋性质□1自有□2承租□3寄住②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③是否危房□1是□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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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属于孤老:是□否□ |
25劳动能力:□1具备 □2部分丧失 □3完全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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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否□ |
27如第26项选择“是”,请选填以下项目:□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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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否□ |
29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否□ |
30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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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身份认定依据:□1个人档案 □2退伍证件 □3已认定人员书面证明 □4其他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审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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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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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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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彩色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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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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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退役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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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别 |
□农村 □城镇 |
户口簿上住址: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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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址: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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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退役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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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所服义务兵役折算年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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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部队名称(番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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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部队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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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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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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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 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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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复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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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公示情况: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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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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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您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北京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实审查。依据《关于开展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您不符合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的条件,理由是: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本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北京市 区(县)民政局
年 月 日
告知书送达确认
于 年 月 日收到不予认定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的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被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