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光荣院社会化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4-06-26 11:37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光荣院社会化建设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4】25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光荣院科学发展,提高光荣院养老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光荣院社会化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收养服务范围
在确保满足优抚对象入院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光荣院设施条件和接受能力,逐步向社会开放,扩大收养服务范围。
(一)确保政府基本优抚服务保障功能的实现。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按照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动员引导,对符合条件且有入住意愿的,要及时收住入院享受国家集中供养待遇,做到应收尽收,应养尽养,确保国家优待政策落实。
(二)按照优先次序向其他类型优抚对象和特殊群体开放。在实现基本优抚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次优先接收具有本市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孤老军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孤寡、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高龄老年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高龄老年人。需对入住申请人实行入住前资格审核,围绕申请人的身份、自理能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收费标准由区县参照入住人群的运营成本情况制定。
(三)利用剩余床位向社会老人开放。在满足上述人员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仍有空置床位的,应结合实际情况,为本市其他户籍老年人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高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通过收入弥补运营不足,收费标准由区县按照相关规定制定。
二、创新服务管理模式
(一)保持现有机构性质,实行社会化管理。光荣院对社会开放后,可在保持公办公营模式的同时,加快建立社会化用工制度,将服务人员纳入养老护理员培训范畴,增强服务队伍活力和服务质量,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心理慰藉、餐饮等部分功能社会化,以适应新的功能需求。
(二)实行公办民营,引入优质社会力量开展服务。具有一定社会化发展条件、有意愿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光荣院,扩大服务保障范围后,可参照养老机构公办民营模式,采取承包、租赁、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经营权交由社会组织,原有产权方集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经费收入管理
(一)基本优抚对象的供养经费纳入财经预算管理。将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区县民政部门年度财经预算,确实保障基本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和管理需求。
(二)民营机构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实行公办民营的光荣院可收取经营方的相应服务保障金,保障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三)社会化服务收费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对实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实行“财经收支统管”,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四、实行绩效考评监督
加快推进光荣院社会化建设,是新形势下的紧迫任务,是民政事业改革的重要课题。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光荣院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顺利推进。
市民政局将对此项工作实施督导,纳入对区县民政局的业务考评范围实行绩效考评。未达到规定床位的光荣院,要在2014年底前达到规定床位数,原则上全市所有光荣院到2014年底前入住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前入住率要达到并保持在80%以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