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12-28 11:42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5470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等相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2)。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6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1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562万元。

六、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由一至四级和195410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调整为所有在乡残疾军人,新认定或申请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自审批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

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510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5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对2015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15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2015年调整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6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1225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标准表(国家标准)

(从2015101日起执行)


伤残

级别

残疾

性质

抚恤金标准

(元/年)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因战

11470

八级

因公

10500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九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附件2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510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2336

因公

2291

因病

2243

二级

因战

2196

因公

2152

因病

2102

三级

因战

2057

因公

2008

因病

1964

四级

因战

1917

因公

1870

因病

1825

五级

因战

1776

因公

1706

因病

1637

六级

因战

1565

因公

1496

因病

1427

七级

因战

1355

因公

1261

八级

因战

1168

因公

1076

九级

因战

981

因公

865

十级

因战

747

因公

631



附件3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4673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2391

非孤老

在乡复

员军人

抗日战争

2172

解放战争

2060

建国后(1954111日之前入伍)

184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843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1637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891

孤老

烈士遗属

3541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81

病故军人遗属

3059

烈士遗属

2694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561

病故军人遗属

2286

部分烈士子女

1347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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