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 补助金的通知
日期:2018-09-10 15:20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大中小
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
补助金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8〕39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提升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决定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农村“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人员、冬季燃煤自采暖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统称优抚对象)。
二、补助标准
1.“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优抚对象,按照24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补助。
2.冬季燃煤自采暖的优抚对象,按照135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补助。
3.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优抚对象,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相关补助;不足两个月的,按相关补助标准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的优抚对象,不享受当季相关补助。
4.同时符合优抚、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超转人员等人员(户)享受相关冬季采暖补助(补贴、救助)的,只能择其享受一项,不重复享受。具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不重复享受。
5.优抚对象家庭享受“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冬季燃煤自采暖补助、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工作单位冬季采暖补助,只能择其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6.采暖季开始后被取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待遇的,从下一采暖季停发采暖补助金。
三、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补助金。
(二)各区要结合相关材料、入户调查、相关部门协同核实等多种途径进行审核,凡是通过部门之间和其他方式能够核实清楚的,一律不得要求优抚对象再次提供相关材料,做到既确保严格准确,又尽可能简化程序手续,最大化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
四、资金渠道
“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和冬季燃煤自采暖补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相关要求
1.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是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事关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健全各项手续,确保把好事办好。
2.民政部门要严格严谨地做好身份确认、条件审核、补助金发放等工作,确保不漏不错,及时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拨付及时畅通和资金使用严格规范。
3.优抚对象要依据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采暖补助金的,各区民政部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取消待遇,追缴骗取资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由本市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中,冬季“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和冬季燃煤自采暖的,参照本通知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定发放冬季采暖补助;冬季集中供热采暖的,参照《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6〕50号)有关优抚对象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定发放冬季集中供热补助。
本通知自2018—2019年采暖季起开始执行。2018—2019年采暖季的采暖补助金在2018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