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07 15:23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京退役军人局发〔2019〕37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教委、人民武装部:
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进行,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兵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工作,完善规范我市优待金发放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和优待条例》和本市优待金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经费保障、兑现方式等,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因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役,按照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优待金。
三、服役期间中途进藏参加训练、演习、执行其他任务的,根据本人部队服役档案记录或经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相关服役说明,按在西藏地区实际服役时间不低于优待金标准的双倍发放。
四、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五、服役时间按实际月数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六、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待金的审核、发放、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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