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7-12-14 10:47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7﹞51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保障进体系、补助保水平”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优抚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就业状况和户籍性质等情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2140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07398号)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保证优抚对象原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

 

    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城镇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

 

    六、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持《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76号)规定执行。

 

    八、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九、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十、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的程序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十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籍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业户籍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引导、组织医疗机构制定医疗优惠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本通知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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