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7-14 17:00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人民武装部、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24号)、《北京军区涉军维权工作规定》(政法[2015]1号)和《华北五省(市、自治区)涉军维权工作协作办法》(政法[2015]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上来,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军人军属对法律援助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断创新完善服务举措,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
本意见所称军人是指具有北京户籍和部队驻地在北京市辖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军属是指部队驻地在北京市辖区及在北京市外服役的北京籍官兵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根据《意见》规定,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根据《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或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
(一)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双方联系人,根据需求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等工作。工作站承担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协助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有条件的可在团级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系点,设立联系人,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和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二)充分发挥北京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优势,免费为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军人军属免费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民事案件军人军属当事人委托,免费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等,增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三)进一步加强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四位一体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方便军人军属就近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全面提高为军人军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的作用,打造军人军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快速反应机制;拓宽申请途径,推进网上申请,增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便利性,方便军人军属足不出户就能得到优质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创新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举措
(一)开通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机构开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优先解答、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二)开展预约上门服务。对伤病残等有特殊困难且行动不便的军人军属,根据受援人需要,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人员上门提供审查、受理、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推行“点援制”。在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服务团,健全、完善和规范服务团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方便军人军属自主选择律师。
(四)开展进军营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选派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律师面对面为军人军属普及法律援助知识、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
(五)加强异地协作。对应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异地协作机制予以协助。
五、进一步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质量
(一)加强案件监管。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案件办理、补贴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管,加大案件庭审旁听、回访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确保军人军属获得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建立案件研讨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强的军人军属案件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和“专家会诊”制度,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专人盯办,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确保案件质量。
(三)加强培训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联络员培训纳入当地法律援助培训规划。
六、切实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司法行政、军队、财政、民政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军地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积极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卫戍区要为工作站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办公保障、经费和人员支持,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摸底调查,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军属身份核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保障力度。
(三)加强调研总结,推进工作开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舆情分析工作,健全和完善“收集、研判、处置、服务”四位一体的舆情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认真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实现具体经验系统化,成功做法制度化,成果体现长效化,不断巩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成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传递正能量,努力营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