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移交安置内容系列释义之四
日期:2022-09-16 17:15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大中小
《退役军人保障法》移交安置内容系列释义之四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退役军人的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
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军人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该法,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与军人保险法相配套,相关部门就退役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颁发了多个文件,进一步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军人退出现役后,服役期间其本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的各项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需转移到安置地。做好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是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每年有大量军人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各个工作岗位,如何方便、快捷、准确地转移接续好各项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军地部门,相关部门多次就相关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下发工作通知等,为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力促进了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转移信息不对称、资金信息不明晰、保障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完善信息对接系统,做到经办流程清晰明了、手续衔接畅通无阻、资金转移安全快捷,切实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各项工作。
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已经对保险及衔接相应问题作了规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最初没有再规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退役军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建议退役军人保障法也对此作出规定。根据上述意见,本法参考了军人保险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增加了这一条款。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移交接收衔接机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涉及军地单位多、时间跨度长、职能交叉重叠、协调难度大。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本条明晰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压实军地工作责任,促使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把担子担实、责任扛实,健全完善军地联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力推进工作落实,高标准把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完成好。
一、与服现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包括服役期间的职务及等级、服役年限、服役贡献、奖惩情况、伤病残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情况等方面的问题。考虑到该类问题通常发生在服现役期间,与原所在部队密切相关,为便于查明客观事实、理清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规定该类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
二、与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
与安置有关的问题,包括安置地的确定、安置方式的适用、退役待遇标准、随调配偶工作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退役军人安置有关的问题,属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以上问题时,需要原所在部队协助的,原所在部队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相关问题。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除服现役、安置有关的问题外,对于移交接收方面的其他问题,本法作了兜底性规定。对于这些问题,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移交接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推动移交接收工作顺利开展。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以上问题时,需要原所在部队协助的,原所在部队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相关问题。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开展。军队和地方要加强协作配合,突出问题导向,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不断完善移交接收程序,畅通移交接收渠道,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此外,如果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即原所在部队已不存在,则本应有原所在部队处理的事项,既可以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处理,也可以由原所在部队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即转隶、合并后的单位处理。在具体工作中,涉及军地双方共同处理的问题,主要负责处理方应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军地双方应相互支持配合,促进问题及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