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02-16 16:00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民办发〔201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北京卫戍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驻京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部队建设发展服务,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2015年2月16日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一)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

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入伍前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迁

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士兵未成年时父母离异,与其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在其服现役期间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同时符合本市有关户籍管理

规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在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在本市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四)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是本市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的;

5.父母双亡的。

(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批准接收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安置地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落非农业户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落农业户口,其他情况一律落非农业户口。

(七)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接收单位。

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其档案由征集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学校;不复学的由退役士兵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转递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其档案按照本市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及档案接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入学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给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入伍时所在学校。

(八)  安排工作及被单位招用的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单位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本市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可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转移就业登记。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的,在本市就业失业管理工作中保留退役士兵身份。   

二、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40号),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二)  坚持统筹衔接退役士兵接受教育培训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三)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四)  继续推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等教育。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及继续升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全市要确定不少于10所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各区县要确定不少于1所中等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最大限度满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   实行经济补助政策。认真执行本市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规定,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二)  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  加大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帮扶力度。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1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达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其所在单位可参照上款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六)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政策咨询,对残疾、家庭生活困难、“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援助和重点帮扶。

四、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下达,及时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制度,逐步采取积分排序、按序选岗、人岗适配等安置办法,规范各类服役情形的贡献分值,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得到选岗机会,保障所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  各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由安置地所在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  各用人单位要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续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待遇。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事业单位,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工伤认定视同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   鼓励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录人员数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择优招录。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3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六)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或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落户手续办理等工作;各级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坚持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工作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国防意识;定期总结、宣传本市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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