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9-2021年)

日期:2021-07-22 11:21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北京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9-2021年)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退役军人充分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应牢固树立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将军事人力资源转化为经济社会建设重要力量的重要抓手,作为提升退役军人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退役军人特长优势及就业意愿,帮助退役军人提升理论素养能力素质和技能水平,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岗位、新要求

第三条 重点建立起面向退役士兵等退役军人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断延伸拓展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服务链条,实现服务现役部队和退役军人双覆盖,实现职业技能和促进就业双提升,实现有意愿参加培训和培训后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双畅通,切实帮助退役军人提高社会适应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退役前进军营培训

 

第四条 深入开展退役前进军营培训服务,稳步推进送职业技能培训进驻京部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有条件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组织实施,创新双拥工作方式,将职业技能培训送入部队,帮助士兵顺利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身份转换。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结合驻京部队实际需求,重点依托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强、就业前景佳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有条件、有意愿的驻京部队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进军营培训重点突出服务部队国防建设需要,提升士兵军事能力素质;重点加强退役前职业技能储备,帮助士兵成为拥有军地技能的人才。各高等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应根据驻京部队工作特点,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试考核,培训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退役前进军营培训按照“部队自愿选择、士兵免费培训”的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有条件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向市财政局和相关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保障,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对承训高等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涉及的教师教学、书本、材料、场地等费用等给予补贴。

 

第三章 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重点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增强退役军人的职业能力、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任务。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动和信息共享,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广泛动员组织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调查了解退役士兵等重点退役军人群体培训需求,做好身份认定管理和信息统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各区本年度报名参加培训退役军人名单,于每年41日、11月1日前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八条 各区人力社保局协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围绕本市城市运行保障、现代服务、军民融合等产业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九条 将在本市安置退役军人纳入我市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对接区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补贴标准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为准。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的程序和考核要求等,参照本市失业人员有关培训政策执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月31日,所需资金按规定从本市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加强统筹协调。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任务落实;要做好与市、区人力社保局的工作衔接,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动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培训的组织和身份认定工作,严格材料真实性审核,建立退役军人参训档案,切实落实培训实名制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公开。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大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宣传力度,做好动员和组织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政策知晓度,促进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加强动态更新。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大对退役士兵等退役军人群体培训意愿、培训需求的调查研究力度,做好培训效果、就业情况等跟踪服务。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配合市、区人力社保局逐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体现退役军人培训需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负责解释。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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