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2-01-01 00:00 来源: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字号:大中小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发[2002]20号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组 织 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北 京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人 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依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区县管理为主。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制定安置管理的相关办法,与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制度衔接配套,逐步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二)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核,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管理办法;对区县安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退役金的汇总审核和调整;核拨有关经费;协调全市性就业指导;办理其它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三)区县人事局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的有关工作;组织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等事宜。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他日常安置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代理等具体服务事项可以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四)各区县可根据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成立相应的安置服务机构或采取适当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接收与报到
(一)接收安置
1.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北京公安现役转业办公室按计划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移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名册、转业报告表、接收审查登记表和相关证明。
2.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审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相关材料,确定接收并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落入地确定安置去向。
3.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向各部队干部部门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到。
(二)报到落户
自主择业军 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
(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2.区县有关部门
(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
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报到手续。
三、退役金的发放与调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一)核定个人退役金额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额,按其转业时驻京部队同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38、39条和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由所在区县人事局负责填写《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
(二)编制年度退役金预算与决算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区域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填写《退役金年度预算表》和《退役金年度决算表》。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全市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2月底前上报;对下一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8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
(三)退役金发放
区县人事局于每月 23日前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上报本区域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数据(软盘);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于每月28日前汇总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并于发放退役金当月6日前划拨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于当月 10日前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市财政局、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役金领取手续。
(四)退役金调整
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安排,各区县人事局按照工作安排和要求,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退役金,同时填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表》存档、备案。
(五)退役金停发
符合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停发退役金的人员,由所在区县人事局负责办理停发手续,注明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备案。
(六)监督与核查
每季度末,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与市财政局、代发银行对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发放无误。每年十二月上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所在区县人事局进行登记,以确认下一年度个人退役金是否发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个人退役金初次核定有异议的,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四、未就业期间有关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下同)单位录用、聘用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役金外,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可比照所在区县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各区县人事局应在编制每年退役金发放预算的同时,编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按规定时间向区县财政部门报送。
(一)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二)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除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外,补助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1.所在区县政府机关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区县人事局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办公费医疗关系,按照所在区县公费医疗办法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
2.所在区县政府机关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所在区县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以本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区县人事局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
(一)就业途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参加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二)就业指导
各级人事部门可免费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指导、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招聘洽谈、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现就业提供指导。
(三)就业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各级人事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形势、政策、途径等相关知识培训,为个人参加提高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咨询。
六、就业期间有关待遇与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录用、聘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他各项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二)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增发补贴、冬季取暖费、购房补贴、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家属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档案,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档案同时下达,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持有关证明、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中小学联系安排,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八、其它管理事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就业、出国(境)、婚姻、办理证件等事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或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提供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档案在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可由档案所在单位进行管理,也可放在街道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因户口、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跨区县调整的,由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原所在区县人事局向接收区县人事局进行协商并经审核后办理手续,接收区县人事局负责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备案。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区县人事局报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确认后,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原则上由区县财政解决,市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转业干部每人5000元对区县给予补贴。从第二年起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