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配套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08-26 11:38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

配套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4338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烈士纪念设施配套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6日

 

   烈士纪念设施配套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烈士纪念设施配套建筑管理,使烈士纪念设施保持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根据中央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要求和《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配套建筑, 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所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配套建筑。

 第三条 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开设会所、餐饮、休闲、健身、娱乐和各类俱乐部、交流中心等与烈士纪念工作无关的场所,从事与烈士纪念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禁止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配套建筑出租、出借给个人或单位从事与烈士纪念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烈士纪念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  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配套建筑,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与纪念设施功能定位相协调。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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