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烈士褒扬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3-12-20 11:34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烈士褒扬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3﹞44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更好地弘扬烈士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烈属抚恤优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同时,调整本市地方性烈士褒扬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2013年10月1日以后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地方性烈士褒扬金标准调整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10倍(按照2012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计算,2013年标准为36.469万元)。
二、上述烈士褒扬金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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