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文机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 [发文字号]: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号
  3. [成文日期]:2023-02-02
  4. [发布日期]:2023-02-02
  5. [实施日期]:2023-02-02
  6. [废止日期]:
  7. [有效性]: 有效
  8.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9. [发文年份]:2023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全面做好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部署要求,结合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和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制度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紧扣首都特色,突出首善标准,推进政府主导与社会支持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政策红利,更好促进就业创业发展。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助力身份转

  (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驻京部队要积极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创新“双拥”工作方式,配合驻区部队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发挥本市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依托优质院校、培训机构,推荐专家学者、业务骨干,“送技能”、“送政策”等进军营,帮助有意愿、有条件的驻区部队士兵提前做好从部队到地方的身份转换准备。

  (二)全员组织参加,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各区每年按照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和本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人数安排适应性培训经费预算,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三)丰富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士兵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介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摸底就业需求,分析就业形势,引导合理预期;实施职业指导,提供就业推荐、培训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集中培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选择渠道

  (四)优化培训模式,增强个性选择。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落实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设立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开放共享优质培训资源,退役士兵可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跨区参加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经费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按照年度各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下达,市财政按照中央标准1:1配套补助,各区结合实际需求和本区财力做好经费统筹保障。逐月领取退役金军士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对签约合作的承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按规定落实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相关政策。

  四、全力支持提升学历,享受优待保障

  (六)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七)鼓励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落实行业教育合作机制,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进入本市定点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享受2年“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政策。生活补助费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每年按10个月计发,经费纳入市退役军人局部门预算保障。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的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毕业一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学杂费凭据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销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费用,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保障,有条件的区可增加补助支持。

  (八)注重提升教学质量,落实支持优待政策。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学费减免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按需报考。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学费减免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五、开展终身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

  (九)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发展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士兵,由人力社保部门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十)充分发挥国家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作用。利用学习平台开展网络教学、信息推送、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等,为退役士兵在线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提供支撑。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十一)强化协同发力,上下联动落实。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多措并举,抓出实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充分发挥教育培训资源优势,推动实现区域间协调联动,依托乡村振兴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对接共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全市覆盖。结合本市实际,由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退役士兵终身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报告、检查和评估机制。

  (十二)优化经费保障,确保应享尽享。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做好经费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应享尽享。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后,市财政局根据市退役军人局的分配意见,在30日内下达各区财政局,同时批复分区绩效目标。市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安排,以每年市退役军人局统计的退役士兵服务对象人数编制并分配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预算,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商本区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做好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并将区级负担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统筹保障。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政策衔接。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市、区教育和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驻京部队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北京卫戍区负责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和相关数据交换。

  (十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部门网站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发挥本市退役军人四级服务保障体系作用,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展示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成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吸引力。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各区、各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部门应当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审计、稽查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结合本意见规定,制定本区配套方案或细则,报市退役军人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卫戍区参谋部   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

2023年2月2日

扫描二维码以在移动设备上查看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