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 C7600100

【职权名称】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军人保障法

【违法情形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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