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3-10-08 10:00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实施主体】市退役军人局

【职权编码】C0810900

【职权名称】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违法情形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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