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移交安置内容系列释义之五

日期:2022-10-27 15:59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退役军人保障法》移交安置内容系列释义之五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置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党的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军地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机制,利好政策不断出台落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畅通退役安置渠道,探索实行量化赋分、积分选岗、双向选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不断加大退役军人安置力度,提高退役军人安置质量。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为退役军人安置创造优厚条件,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

为了进一步明确、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安置好退役军人作为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和一项特殊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落实的机制措施,通过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方式,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类保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合理使用,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二、关于接收安置单位的义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应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虽是承担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重要主体,但大量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接收退役军人,给安置退役军人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成为安置退役军人的重要渠道,为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退役军人到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其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三、关于退役军人的义务

政府有安置的责任,退役军人也有接受安置的义务,这是相辅相成的。退役军人应当按照不同安置方式的规定,及时做好到安置地和有关单位报到等工作,不得拒绝接受安置。对于拒不服从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法规允许退役军人选择不同安置方式,那么退役军人依法行使这一合法权利的情形,不属于拒不接受安置。例如,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择业,符合退休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由国家供养等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对退役的军官,应当按照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分类保障的要求,分别设置安置方式。本法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全面规范了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本条主要规定有哪些安置方式,以及各种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待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官。对于没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官的安置管理,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现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军官退休的基本条件

军官退休主要情况有:一是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二是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三是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四是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不宜继续服现役,且不宜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二)移交人民政府安置

退休军官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军官退出现役回归地方和社会,既是军队实现新老更替的客观要求,也是聚焦能打仗、打胜仗,阔步强军征程的重要保证。安置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成立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各项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开展服务管理,保障退休军官安享幸福生活。

(三)退休军官的主要待遇保障

1.关于国家保障。一是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颁发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退休证,组织阅读文件和参观学习,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按照规定着退休时的军装和佩戴军衔、勋章、立功奖章,以及军地有关方面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慰问等。二是生活待遇。工资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三是医疗保障。实行由政府医疗机构为主负责保障的模式。退休军官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组织疗养。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军官,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2.关于社会化服务。针对退役军官比较关注的养老、医疗、就餐、出行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入社会优质服务资源,构建退休军官服务保障新模式,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养老服务方面,打造社会机构养老、军休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互联网+养老”的全方位服务格局,为退休军官尤其是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多元化优惠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方面,鼓励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在退休军官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退休军官到军队医院看病,享受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服务,进一步增强退休军官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就餐和出行方面,通过设置服务店、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退休军官提供服务。

三、以转业方式安置

1.军官转业安置基本条件。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军官退出现役到地方,由政府安排工作。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2.转业军官的职务职级确定。转业军官的工作安排和职务职级确定等安置工作,应当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军转干部安置到地方后的职务职级对应关系。立法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了反复研究,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地方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军官服现役期间的贡献专长,本法作出相应规定,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表现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3.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军官转业安置后,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相应的待遇。一是政治待遇。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二是工资报酬。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的人员的标准确定。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安置到国有企业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住房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对退役的军官,确立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是按照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种安置方式与军人服役年限相挂钩,体现对军人服役贡献的褒奖。国家积极扶持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就业创业,鼓励其积极就业创业,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人员条件、工作程序、待遇保障等具体政策。

五、以复员方式安置

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可以选择复员。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由请。书面申请装入本人档案。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等情形,不得安排复员。军地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军队复员干部的条件范围、安置去向、安置待遇等政策。以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复员费的计算、发放由军队在其退役时按规定标准核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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