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移交安置内容系列释义之二

日期:2022-06-24 10:08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退役军人保障法》移交安置内容系列释义之二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报到的规定。

【条文释义】

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二是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一、关于退役军人报到时间

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退役军人所在部队应当开展政策宣讲,使退役军人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特别是关于报到时间和程序的规定,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承担的责任。部队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为部队开展政策宣讲提供支持和协助。考虑到各种安置方式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本法原则规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这一要求,具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实践中,军地双方有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例如,有的部队在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这样一来,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就能够及时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提醒,同时联系其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明确告知其报到相关规定、报到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的责任等事项。

二、关于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

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退役军人优待证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待对象实施优待,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拥军优属的政策法规,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优待政策的落实依赖于精准识别退役军人身份,既往优待政策以政府优待为主,主要依据退役军人的档案材料确认身份,并给予相应优待。随着经济社会和优待工作的发展,政府优待逐渐拓展,社会优待加速发展,需要确认退役军人身份的场景日益丰富,很多场景只能依据军人退役时部队发放的有关证件确认身份,如军官转业证书、士兵退出现役证明书、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但是,出于不同历史时期证件样式不同、证件遗失等原因,有时对象身份难以确认,影响了优待政策的落实。为切实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河北等地进行了有益探索,为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关优待的有效凭证,取得良好效果。

为适应新时代优待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对象的期待,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办理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

本条对优待证进行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优待证制度。其中,“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重点明确了本法施行后退役军人申领优待证的时间节点,确保无缝衔接;“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是为了实现优待证样式全国统一,便于社会辨识;“统一编号”是为后续深化信息化服务、提高便捷度奠定基础。同时,优待证的管理使用涉及各个部门,因此,相关管理使用办法应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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