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7-22 11:23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20〕3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就业”任务,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支持重点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以下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一)本市户籍下列人员。

  1.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退役士兵。指在批准退出现役一年内创业的退役士兵。

  4.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5.报告企业分流职工。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他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并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职工。

  6.农村劳动力。指具有农业户籍的劳动力。

  (二)入乡创业人员。指在本市乡镇地区登记注册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含非京籍)。

  二、补贴条件

  上述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创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创业人员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其中入乡创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组织需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3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

  (三)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

  (四)创业人员及所创办的创业组织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五)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组织每招用1名本市户籍劳动力(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招用3名本市户籍劳动力的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再给予1000元的补贴。每个创业组织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四、资金来源

  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财政下达市级财政负担部分资金。

  五、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在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也可到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创业组织名单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组织指定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要求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服务模式,通过信息共享,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审批材料,提高政策经办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应及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级经办部门要增加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有效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渠道、多形式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覆盖面,鼓励和支持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重点群体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倍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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