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16 09:59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

2021年7月21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红色阵地作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全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及标准

  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工作标准,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对“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

  (一)校核建档。各区在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数据采集校核的基础上,对本区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逐一核实、建档造册,实现包括散葬烈士墓在内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一处一档,一区一册一平台,烈士纪念设施、实物图片、环境图片、地图定位和管护单位准确对应,精确掌握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状况,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2021年8月底前完成)

  (二)修缮保护。各区根据本区待修缮维护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底数,制定本区工程实施方案,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得到规范整修。对已集中在烈士陵园或集中安葬地安葬的烈士墓,应按照庄严、肃穆、清净、统一的原则加以修缮。暂未集中管护的散葬烈士墓,除因文物保护等法律政策原因外,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集中到烈士陵园或集中安葬地安葬。对确实难以迁入烈士陵园的散葬烈士墓,逐一明确监管、维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整修措施,抓紧就地整修,并签订维修管理保护协议。(2021年底前完成)

  (三)有效管护。各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现有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权责进行明确,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都有人管护、可督可查。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烈士纪念设施或散葬烈士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对于目前属于宣传、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等部门和军队实际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明确管护责任由所属单位承担,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区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和要求。(2021年8月底前完成)

  (四)宣传教育。各区要围绕庆祝建党百年活动,充分挖掘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价值,收集整理重大历史事件、烈士生平等史料信息,对辖区内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背后的英烈故事进行挖掘宣传,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的相关事迹,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服务党史学习教育、面向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功能。

  二、具体安排

  专项行动分部署动员、自查整改、重点检查、总结反馈四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北京实际,及时会商交流,配备工作力量,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工作组名单见附件),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各区进行传达部署。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做好沟通对接,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根据需要,检察机关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设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联系点,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检查整改。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照工作标准,组织开展自查、互查工作。自查内容主要围绕校核建档、修缮保护、有效管护、宣传教育等四方面内容开展。对于自查和互查出来的问题,立整立改;疑难问题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主体;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专项行动任务目标落实到位。(2021年8月中旬完成)

  (三)重点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对照工作标准,加大工作指导检查力度,对各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区所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跟踪了解,对实施情况进行问效,对专项行动效果进行评估。(2021年9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反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项行动总结会议,梳理管护成效显著和失管脱管等问题严重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反馈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清单。(2021年12月中旬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要求,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的重要抓手。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区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对接,分别明确专项行动召集人、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动员、组织排查、配合检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严格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加强对本区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将烈士纪念设施打造成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突出的红色教育基地。

  (三)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各区要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问题整改到位。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认领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在专项行动结束后,适时组织“回头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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